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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自施工导致燃气设施损毁,威胁燃气安全,东湖高新区城管部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了顶格处罚。1月4日,当事企业缴纳了10万元罚款。
2022年11月22日16时30分,东湖高新区城管局燃管办接到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反映,黄龙山东路19号靠近黄龙山建材综合市场对面,一家企业擅自施工,导致燃气设施损毁,燃管办工作人员迅速赴现场调查取证。
企业擅自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现场
经了解,该企业施工时未与燃气企业沟通,为擅自施工作业,导致光纤、防挖板、标识牌等三处设施损坏,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事发现场,执法队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该企业配合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22日20时前改正并处罚。
据执法人员介绍,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毁损燃气设施3处以上的属情节严重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单位罚款85000-100000元。
鉴于该行为严重威胁燃气设施安全,城管部门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并督促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完成整改。
1月4日,涉事企业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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