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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电鱼案,三名被告人电鱼78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购买10000尾草鱼放流补充生态。
利川法院
案情显示,2022年5月3日夜晚9时许,周某、张某、欧某相约去电鱼,三人携带电鱼设备驾车前往利川市毛坝镇某野外河段。到达目的地后,周某负责望风、欧某负责电具、张某负责提桶,三人分工协作,电鱼300多米距离,其电鱼行为引起附近村民察觉。当晚11时许,毛坝镇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迅速赶往现场,张某、欧某闻讯逃跑,民警现场抓获周某,并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78尾。
案发后,张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人陆续到案后,合资购买10000尾草鱼在利川市清江河城区段放流,进行水生生态补偿。
利川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欧某、张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购买鱼苗在本市清江河内放流,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欧某、张某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三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利川市法院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78尾渔获,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鱼机一套、抄网一个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