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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力量载体,武汉用“真金白银”持续为市场主体增添活力。2月10日,该市印发《2023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公众指南目录(人社领域)》,符合要求的7类人员和企业,可按照要求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并申请办理补贴。
根据该《指南目录》,7类人员和补贴标准如下。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灵活就业)。支持标准为673.19元/月/人。适用对象为:具有武汉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及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支持标准为923.78元/月/人。适用对象为: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小微企业。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支持标准分为2类: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对初创组织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标准为5000元/人。适用对象为: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
●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标准为5000元/人。适用对象为: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返乡创业人员。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支持标准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单位缴费费率0.7%、个人缴费费率0.3%。自2022年5月1日起,武汉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适用对象主要是武汉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补缴政策。适用对象为已经按照有关要求申请缓缴社保的单位。支持标准为: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