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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襄阳市樊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某小区居民雨天在地下车库骑电动车摔倒受伤向物业公司索赔的案件。法院判决,因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共场所,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法院供图)
案情显示,邓女士骑电动车从某小区的地下车库外出,在上坡转弯上行时,因地面有水渍,电动车不受控制发生侧翻导致邓女士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邓女士为此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事后,邓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樊城区法院。
邓女士表示,物业公司常年不开地下室风机,也没有使用除湿设备除湿,地上积水导致自己摔伤,而且摔伤的地方也未放置任何安全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事发当天在下雨,邓女士摔倒的位置在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车辆出入自然会带进雨水,地面有水是正常的自然现象。事发地下车库大部分地面是干燥的,邓女士受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邓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摔倒的位置位于小区地下车库出口刚上坡处,该车库上下坡道除了邓女士摔倒位置地面有水渍外,其他地面均无水渍,足以证明该处水渍不是进入车库的车辆带进来的雨水,而是上下坡道的雨棚、侧墙漏水造成。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共场所,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邓女士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邓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转弯上坡时未减速慢行,是导致摔倒及受伤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邓女士自行承担7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