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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刘莉文、杨兰)男子开车撞伤他人后拒不到庭应诉,案件审理完毕、判决生效后却又找到法官说自己“吃亏了”。2月10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外”纠纷,男子几经周折要回垫付两千余元护理费。
2020年7月21日,61岁的张先生开着儿子小张先生的小汽车撞伤了过马路的王婆婆(73岁),经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认定,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婆婆无责任。
2022年9月19日,王婆婆将张先生父子及保险公司诉至青山法院,但张先生父子收到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10月28日,承办法官周翔林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王婆婆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王婆婆履行了赔偿义务。2023年2月8日 ,张先生却找到法院来,称自己在王婆婆住院期间垫付了护理费四千余元,要求法院作出处理。
审理期间,张先生拒不到庭且并未提交答辩状,亦未举证证明其垫付了费用,理应承担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但为了化解双方矛盾,减轻另案起诉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诉累,法官在对张先生进行批评教育后,决定居中调解。
经审查张先生提交的护理协议、发票等材料,并与王婆婆及其子女核实情况,几经周转,终于查清张先生所称垫付事宜属实。原来,王婆婆住院期间的事务,由多名子女共同打理,张先生支付的护理费由王婆婆儿媳经手,王婆婆本人及其他子女并不知情。
起初,王婆婆子女对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的消极态度十分不满,并不愿意配合。法官积极引导王婆婆子女从减轻老人诉累的角度考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经双方对账,王婆婆返还张先生两千余元,张先生予以认可。张先生收到返还护理费后,到法院当面向周法官及法官助理表达了谢意,并为自己拒不到庭的行为致歉。张先生说:“我以为有保险公司赔付,我就不用出庭了,是我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给法院和我自己都带来了额外的麻烦。”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答辩、举证,反驳诉讼请求。当事人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应在举证期限内搜集证据提交法院,并按时到庭参与庭审,否则法院将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若张先生出庭参与诉讼,及时举证,其垫付的费用便可一并得到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