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开展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包括案例7件,其中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1件,涉及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排污、非法占用河道等违法行为,分别发生在长江干流和汉江流域;事例3件,体现全省三级法院在创新工作机制、服务发展大局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发布会现场(摄影:朱向东)
农牧公司向汉江排污,商业银行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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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某农牧公司在没有取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情况下,将养殖废水通过管道用于山林灌溉。2015年2月和2016年3月,某银行某市分行先后与某农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计发放贷款1000万元。2016年9月,某农牧公司因违法排污且拒不改正被环保部门罚款47万余元。
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某农牧公司向汉江排放养殖废水污染环境为由,诉请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某银行某市分行违规发放贷款为由,诉请该分行对某农牧公司污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某农牧公司实施违规排放养殖废水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本案无法认定某银行某市分行与某农牧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判令某农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某市主流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76万元;驳回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要求某银行某市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出上诉,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要求某银行某市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针对该案所涉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本案是首例涉及商业银行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针对案涉贷款行为不规范问题,向相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贷款的审批与监管,有效开展绿色信贷。
水利部长江委申请强制执行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法院支持
2021年9月7日,钱某某在长江干流皖苏水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158号浮附近水域,未依法取得许可,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2022年1月7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长江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用于非法采砂的“三无”采砂船舶,并对钱某某处20万元罚款。当日,水利部长江委向钱某某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钱某某逾期未缴纳罚款,且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7日,水利部长江委向钱某某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钱某某未履行。2022年8月19日,水利部长江委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水利部长江委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钱某某签收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水利部长江委申请强制执行前,已向钱某某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钱某某至今未履行。因此,水利部长江委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8月22日,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介绍,本案发挥海事审判的专业性、跨区域性优势,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尺度,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形成震慑,实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法院判决促其履职
团风县罗霍洲大桥底下(靠团风一侧)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临江铺村村民占用该处土地70余亩种植农作物,其中部分属于高秆农作物。村民在此地面松土施肥,破坏了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影响了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部分村民使用粪便和化肥施肥,水位上涨后残余粪便及化肥渗入长江对水体造成污染。
2020年12月11日,团风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要求包括团风县水利和湖泊局在内的行政机关对长江干堤罗家沟大桥至得胜桥村二组之间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及种植的作物进行清理。
因罗霍洲大桥底下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情形一直未得到制止,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6日向团风县水利和湖泊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及时对长江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等违法情形作出处理,整改回复期两个月。团风县水利和湖泊局逾期未书面回复该检察建议。团风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同年6月22日和12月8日实地跟进监督,两次进行现场勘查。勘查情况表明,罗霍洲大桥底下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情形仍在持续。团风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本案诉讼。
麻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长江河道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情形,影响了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团风县水利和湖泊局负有保护水资源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团风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函后,未作任何回复,且案涉违法情形仍在持续,已经构成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不作为。
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团风县水利和湖泊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团风县罗霍洲大桥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情形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院”模式促成扩充8000亩麋鹿生存空间
石首麋鹿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长江与长江天鹅洲故道夹角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示范基地。保护区及荆江故道一带麋鹿野生种群约2300头,已形成世界最大麋鹿野生种群。
荆州石首市人民法院探索“法院”模式,成功化解保护区内退林还草、扩充麋鹿生存空间问题,使8000亩缓冲区与原保护区成功联通。
据介绍,2008年石首市政府将1.5万亩土地移交给保护区,其中核心区范围内栽种的意杨按计划将砍伐。但因意杨林多次转让且所有权人涉诉,2017年还剩余部分意杨树因涉及其他法院诉讼案件而未砍伐,土地迟迟无法腾退,相关麋鹿保护项目无法开展。详细了解情况后,石首法院与涉诉法院沟通、协调,争取当事人配合,该部分意杨树全部退林还草。
通过“法院”模式,成功化解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为扩大麋鹿生栖范围,国家批准征收保护区周边8000亩土地作为缓冲区整体联通,将麋鹿分流至缓冲区内繁衍生息。在此过程中,当地村委会与一村民因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及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石首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邀请村民到保护区并向其宣讲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现8000亩缓冲区土地均已征收完成并投入使用,第一批200多头麋鹿已经分流至缓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