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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3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方案》明确了22个湖北省一级水功能区(跨市州)名录,划分了省级和地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
《湖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据悉,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划分方案》,明确了长江、淮河流域机构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范围。为贯彻落实审批排污口要求,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北省水功能区划的批复》等文件,制定了对由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外的,湖北省辖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方案》要求,入河排污口审批范围分为省级和地方两个层面。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为,位于湖北省境内长江、汉江、清江干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位于跨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河流省水功能区交界处上游或左右共岸设有省控断面的上游3公里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跨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边界河流存在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地方负责审批范围有,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宜昌片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负责审批。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方案》还公布了湖北省水功能区(跨市州)名录,明确了22个省内各行政区一级水功能区的名称、起始终止断面和长度,具体名单如下:
湖北省水功能区(跨市州)名录
(图片来源: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