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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会议,印发《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24条“硬”措施强化“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
方案从7个方面共24条,明确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的重点工作任务和举措,包括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压缩办案时长、实际执行到位率等。其中,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方面,方案强调,要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节点刚性嵌入审判管理流程,确保涉企案件在线评估率不低于90%,实现制度运用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力戒程序操弄,将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准确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落实对涉企人员审前羁押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经甄别后认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加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审查。准确估算和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保全阶段不考虑执行中的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财产价值受市场因素影响变化较大或整体不可分的,保全财产范围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期限及保全方式,尽量采取能够继续发挥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措施,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双方利益。
执行案件办理方面,鼓励被执行企业自动履行;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在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或者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执行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健全失信被执行人预警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定,对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或向被执行人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