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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了这份告知书,不然征信出问题,我们经营将受严重影响!”近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警告知书》,既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又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
此前,刘某起诉武汉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支付1万元劳动报酬。胜诉后,李某未能按判决拿到钱款,遂向江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标的额不大。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吴小舟经实地走访发现,武汉某电子商务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正常,有一定履行能力。虽然该公司完全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但这样做,很可能使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多方面陷入被动。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吴小舟向武汉某电子商务公司发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警告知书》,既警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严重后果,也给其一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机会。
收到告知书当天,该公司负责人便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将1万元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江夏法院第一时间发放给李某。
湖北高院执行二庭负责人告诉记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在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适用标准不统一、采取措施过于机械、善意文明理念体现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被执行人失信数据会被不同机构和网站转载,即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屏蔽其失信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难以完全消除,特别是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融资借贷、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限制等方面造成阻碍。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近日,湖北高院首创“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并出台实施细则,开展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向征信机构推送自动履行信息、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守信激励新举措。
该机制要求,法院要严把失信惩戒标准,区分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相应地确定对其采取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信用惩戒过度,给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前,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失信具体情形。给予被执行人申辩机会或者采取积极措施助推案件纠纷化解,避免直接纳失所导致的信用恢复时间长、成本高、消除影响不及时等问题。对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意愿的被执行人,经其书面申请并作出履行承诺后,给予一定的失信宽限期,宽限期内可暂不纳失,以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造血再生,继续生产经营创造财富,从而提高债务清偿能力。对于积极配合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对虽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给予其信用修复能够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提高经营收入能力的,可以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及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删除失信信息,进一步恢复企业市场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