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刘阳
“感谢法院为我公司作信用修复,公司才得以顺利融资。”3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出具了一份《信用修复证明书》,为涉诉企业删除失信信息,恢复企业市场信誉,该企业负责人收到证明书后对办案法官表示感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给失信行为分类,纳“失”前先预警,执行后开“守信”证明。目前,湖北法院已发出多份失信预警告知书和信用修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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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预警告知书促企业主动履行义务
3月13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就一件案情简单且标的额不大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企业发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警告知书》,促使企业当天即执行,避免了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这也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创市场主体执行失信预警守信激励机制以来,全省法院发出的首份失信预警告知书。
该案中,武汉某电子商务公司未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1万元,刘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吴小舟走访发现,该公司有办公场所且正在存续经营,有一定履行能力,其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全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该案件并不复杂且标的额不大,可尝试向被执行人发送失信预警告知书,再给一次机会,促进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吴小舟介绍,江夏区人民法院随即向被执行人发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警告知书》,告知失信具体情形和将要面临的信用惩戒,警示纳入失信名单的严重后果,并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收到告知书当天,该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与吴小舟联系,称受前期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不佳,资金流转不畅通,因而拖欠了部分员工工资,现在愿意立即补上。当日下午,该公司负责人就将1万元打入江夏区人民法院账户。
“多亏了这份告知书,不然可能因为这1万元导致公司的征信受到影响,实在是得不偿失啊!”该公司负责人说。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刚认为,告知书是严肃警告,也是善意提醒,既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
法院为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
天门法院办理的钱某与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该公司装修款一直拖欠未支付,钱某向天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天门法院向该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风险,但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于是天门法院依法对该公司采取冻结银行账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该公司负责人立即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公司目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公司经营仍可正常运转,法院对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经营受到影响,并表示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希望法院能促成双方和解,先暂时解除失信惩戒,待企业盈利后,立即偿还全部债务。
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前往该公司实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并向辖区工业园管委会了解企业经营风险情况。经评估,该公司目前虽未盈利,但后续订单状况良好,且不存在其他涉诉情形,只要公司活了,债务才不会成为“呆死账”。最终,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为扩大生产,企业需要加大融资力度,信用良好至关重要。”办案法官介绍,该公司向天门法院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材料,希望法院依法修复其信用。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天门法院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后该公司顺利实现融资。
湖北首创执行失信预警守信激励机制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将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等同,但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
严格来说,被执行人还不算“老赖”,只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符合相关情形,法院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互联网时代,被执行人失信数据会被不同机构和网站转载,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即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屏蔽其失信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难以完全消除,特别是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融资借贷、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限制等方面造成阻碍。
湖北高院出台的《细则》明确,区分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相应地确定对其采取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信用惩戒过度,特别对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前,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失信具体情形,给被执行人申辩机会或者化解纠纷,避免直接纳失所导致的信用恢复时间长、成本高、消除影响不及时等问题。
《细则》还明确了相关守信激励政策,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守信审查,确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支持,帮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市场。
除此之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月启动的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提出了7项重点工作任务和24条具体举措。其中,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鼓励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在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或者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执行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同时,健全失信被执行人预警和信用修复机制,对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或向被执行人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