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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吴英、王泰波)“这份修复证明对我们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帮我们消除了‘信用污点’,真是太感谢了!”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公司向黄梅法院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4月10日,黄梅法院向湖北某建设公司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这既是该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正向激励的“第一案”,也是该院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解难的又一创新务实举措。
在卫某与湖北某建设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执行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湖北某建设公司对申请人卫某有赔付劳务报酬的义务。2023年4月4日,黄梅法院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公司积极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得以执结完毕。
由于被执行人近期将有贷款融资、投标采购等多项商业活动,法院虽在其履行义务后,对其解除了信用惩戒措施,屏蔽了相关执行信息,但该公司仍担心失信记录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遂于4月10日向法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尽可能减少信用惩戒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为被执行人经营发展扫除信用障碍,黄梅法院依法向湖北某建设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该证明书明确了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会再因该案对湖北某建设公司予以信用惩戒。
信用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维护被失信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最终目标。对于那些真心认错并努力解决问题的失信主体来说,信用修复制度让其有了弥补过错、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失信人的信用修复与胜诉当事人权益维护的双赢。
下一步,黄梅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既重视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形成“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震慑氛围,又持续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探索信用保护、信用修复和正向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化建设,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