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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以已签订赔偿协议为由拒付。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撤销不公平的赔偿协议,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
案情显示,某公司未与小甲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入职第10天早上,小甲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入院第一天,该公司派人带来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出于家庭经济压力,小甲签了协议。《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赔付小甲2万元,此后小甲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向公司主张权利。此时小甲尚未出院,亦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此后发现,小甲伤情远比想象中严重,2万元连支付医疗费都不够。小甲再次索赔,公司拒绝。
随后,小甲按照法定程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小甲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为小甲缴纳社会保险,故应由公司向小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计算,小甲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万元(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协议书》,公司向小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法定的11万元—已付的协议赔偿款2万元)。
该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内容,即公司不再支付小甲任何款项。
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公司与小甲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小甲尚未被认定为工伤及尚未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约定的2万元赔偿额,与小甲应获得的11万元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相差较大,显失公平,依照规定,小甲有权行使撤销权。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而非依据协议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协议书》,公司向小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