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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服务区抢走他人车辆,在高速疾驰并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依法送其强制医疗。近日,湖北省长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金某予以强制医疗。
案情显示,今年2月8日凌晨1时30分左右,金某乘车由安徽老家前往成都,到达沪渝高速公路高家堰服务区后因车费问题在服务区滞留。
凌晨5时左右,金某发现杨某、李某夫妻二人驾驶车辆驶入并停放于该服务区。当李某返回车辆时,金某便尾随上前,趁李某携带的车钥匙与车辆感应时,上前推开李某进入车辆驾驶室并启动车辆。李某随即高声呼喊,闻讯赶来的杨某试图将金某拉下车,金某推开杨某后强行驶离现场。
金某驾驶该车辆在沪渝高速公路上疾驰,与另外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未停车,直至巴东县野三关镇路段,向在路边拦截的民警投案自首。
2023年3月10日,经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处于发病期,对抢夺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其监护人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在其疾病期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遂作出对被申请人金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因金某现有财产不足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同时,组织金某的家属代表与三名车主就车辆损失赔偿进行了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