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琦雯)5月15日下午4时,襄州区交警大队在朱集镇排查校车安全隐患。
下午4时50分,一辆校车从朱集镇中心幼儿园驶来,执勤民警准备对该车例行检查,查看该校车是否超员、车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
就在民警指挥该校车靠边停车时,校车驾驶员弃车逃跑。驾驶员这一反常举动,引起了民警的怀疑,遂立即追随查看情况,最终在路边一民房后院将其查获。
驾驶员刘某身上散发出一股浓烈的酒味,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刘某呼气值中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联系学校将车上的学生安全转运。
由于刘某驾驶的校车属于营运车辆,刘某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于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之规定,凡校车驾驶员必须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且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和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因此,刘某今后将不能再取得校车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