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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是一时糊涂,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受到行政处罚,是我没能珍惜机会……”5月22日,社区矫正人员夏某在湖北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的监督下,懊悔地走进了孝感市看守所监区大门,他将待在“铁窗”内,执行原判二年四个月的刑罚。
5月25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6月,夏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22年7月,夏某到户籍所在地孝南区司法局报到,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同年12月,夏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私自外出被训诫一次。
2023年4月,孝南区检察院在例行监督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到情况时发现,同年3月,夏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从孝南公安局调取了夏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核实了夏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向孝南区司法局调取夏某社区矫正档案,确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2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检察官查阅夏某的社区矫正档案
经过调查核实,孝南区检察院认为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行政处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今年4月,孝南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书》,依法督促孝南区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今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撤销了对夏某的原审缓刑判决,决定将其收监执行原判决。
“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承办检察官提醒,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和重新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