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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在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现场见证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胡某某在青山镇烟灯岭水域,将225668尾鲢鱼鱼苗投放到汉江河中。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胡某某利用船只、渔网等渔具在汉江流域郧阳区青山镇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牟利,2022年9月13日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认定,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使用渔具属于禁用渔具。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金额合计56416.6元。
增殖放流现场
案件移送郧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对不特定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决定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胡某某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生态损害的相应价值进行增殖放流,对生态损失予以补偿。郧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责令其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放流鲢鱼鱼苗225668尾,在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郧阳地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肩负着“护水”和“发展”的双重使命。郧阳区检察院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打击生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服务保障汉江流域综合治理,有效服务绿色发展。
承办检察官提醒,在禁渔期(区)从事非法捕捞,一方面直接对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导致水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水体生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将从严处理,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切实保障汉江水生态安全。
(通讯员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