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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姜泰阳)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泄露,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近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职员工利用在原公司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产品,获取巨额利益的刑事案件。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武汉市A技术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继电保护测试仪是其主要产品之一。2021年,A公司发现B公司竟然生产了与该产品高度类似的继电保护测试仪,市场销量相当可观,对A公司的产品销售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经了解,B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李某曾担任A公司的技术部门负责人,从事过继电保护测试仪的装配、设备调试等工作,2012年从A公司离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也曾是A公司销售部的员工,从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2009年从A公司离职。
虽然A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要求员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也和李某、张某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要求他们承担保密义务,但李某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继电保护测试仪的目标代码,如果李某违反了保密义务,又和张某合谋进行生产、销售,那就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
A公司在搜集初步证据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侦查及技术鉴定发现,B公司电脑中存有与A公司继电保护测试仪产品生产用软件目标代码相同的文件,B公司的继电保护测试仪与A公司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经会计鉴定,自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B公司制造并销售涉案产品的毛利润高达人民币2500余万元。
为查明技术事实,江岸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邀请有计算机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准许国家知识产权局技术调查官、有鉴定人资质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此外还有被害单位技术研发人员、司法鉴定人共四方五类技术专家到庭,围绕涉案技术问题展开辩论,整个庭审历时9小时,庭审笔录达5万余字。经过充分审查,法院对两被告人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掌握的A公司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明知李某的行为而与李某共同使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同类型产品,销售毛利润达25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两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当前我国正不断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江岸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人往往是受害企业的前高管人员或科研技术人员,依靠在职期间担任关键岗位时接触到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避免泄密事件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