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6月1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协调下,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在宜昌长阳签署《清江流域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凝聚司法合力,服务保障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清江是长江的重要一级支流。经充分协商,清江流域沿线的宜昌中院及所辖长阳法院、五峰法院、宜都法院,恩施中院及所辖利川法院、恩施市法院、建始法院、巴东法院、咸丰法院、宣恩法院、鹤峰法院,以及武汉海事法院一致同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协作机制。
协议提出,在省高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前提下,清江沿线法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联动机制,充分落实修复理念,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挥公益诉讼对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指引作用和政策形成功能。在依法惩治破坏清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改变过去以刑罚、行政处罚代替环境修复责任的模式,实现惩治犯罪、处罚违法行为与恢复生态的有机结合,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或补偿,创新案件判决方式,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教育引导功能。
建立联动法院之间对当地生态环境信息互享机制,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当地法院,提高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协作效能。针对各地对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置于当地建设发展的整体布局来谋划,研究制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具体方案,共同谋划保护好清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协作法院跨区域办案时,需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机关调取相关许可文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监测数据及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证明等材料时,协作法院应予以协助。构建协作法院之间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委托执行事项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