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现场 通讯员供图
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因为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女方则以各种理由拒绝男方探望儿子。于是,男方起诉儿子要求减少抚养费。6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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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再起纠纷
枣阳的陈先生与肖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妻,2013年12月两人婚后生育一子。2017年9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肖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因陈先生探望孩子受阻,遂停付抚养费。
2023年3月,陈先生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自己10岁的亲生儿子告上了法庭。其诉称,近年工资收入大幅度减少,生活窘迫,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诉请将每月支付给儿子的抚养费减少为每月650元,至儿子18周岁为止。
庭审中,承办法官张家政了解到陈先生因行使孩子探望权受阻,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迫使女方让步,达到其行使探望权的目的,并不是真想减少抚养费,而肖女士也是基于陈先生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才不让其探望孩子。
在查明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当庭释法明理,批评了双方的错误做法,陈先生同意尽最大能力支付孩子抚养费,肖女士同意配合男方行使孩子探望权。5月5日,陈先生当庭撤回了起诉。
■父母应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承办法官指出,陈先生与肖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双方已离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了支付抚养费系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确定规则以父母双方的协议为主,判决为辅。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学习需求。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权。因此,减少抚养费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多为不予支持。
但是实践中,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前述情形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也具有合理性,而本案中的陈先生身强力壮,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仅以其收入减少为由减少抚养费,与法相悖,法院不应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探望权和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陈先生作为不直接抚养儿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儿子的法定权利,但也具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未探望到儿子而拒绝给付抚养费。若陈先生在给付抚养费后,肖女士仍阻挠探望,陈先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所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在父母双方离婚后就更加重要。作为父母双方,更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相互谅解友好协商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