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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艾红霞、通讯员周发超、刘超)省公安厅、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湖北省强化河湖警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四级河湖警长制,强化“河湖长+河湖警长”工作机制,健全河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维护河湖安全稳定秩序,守牢流域安全底线。
《实施意见》明确,以河湖长制为依托,在全省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四级河湖警长制,及时摸排涉河湖安全稳定风险隐患,研究解决河湖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治安问题,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河湖流域安全稳定秩序,有效实现全省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河湖保护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将开展情报信息会商研判、构建水域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打涉河湖违法犯罪、开展专项问题整治行动、开展河湖治安巡查、共同开展问题督办等六大任务。各级河湖警长在河湖长的指导下,协助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治安问题,依法遏制、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实施意见》,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涉河湖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将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涉河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各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行动,对移交的涉河湖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开展调查侦办,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职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对涉河湖重大案件,河湖长会同河湖警长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专项攻坚、联合督办,共同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我省率先建立河湖警长制,协助各级河湖长解决了一大批涉河湖环境问题,助推全省河湖水环境水生态持续改善。本次印发的《实施意见》将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在我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湖北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格局,为保障湖北河湖长制深入实施、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