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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胡弦、通讯员吉海英、张孝清)近日,省生态环境厅与省林业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通知》明确,湖北将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湖北将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等执法事项,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执法事项衔接;针对执法事项制定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切实规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建立案件线索库,定期通报自然保护地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做到案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案件双向咨询制度,针对涉及划转执法事项的重大案件、重点问题,共同分析和研究解决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自由裁量、专业技术等问题,强化办案引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案件线索的,及时书面移交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必要时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案件线索并作出处理,并在结案后将案件处理情况通报移交线索的林业部门。
围绕建立案件线索同级移交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线索移交处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统筹做好案件线索的移交、协调、办理、通报等事宜。
以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造成生态破坏为重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整改销号制度。
执法行动中发现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将联合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切实督促问题整改。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要实行专案查办,一案一组,必要时邀请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专案会商,提升办案效率,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此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轮流牵头,每年组织全省生态环境及林业相关执法人员开展联合培训,规范办案流程,交流办案心得,探讨办案难点,进一步统一思想共识和办案标准,促进案件办理数量、质量“双提升”。同时,发挥典型案例指导示范作用,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通过发布执法典型案例、曝光重大案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最大限度扩大执法效果,发挥执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