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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张国庆)KTV、音乐会所是不少市民喜欢的娱乐场所,很少有人意识到,有些歌曲不是“想唱就唱”的,如果歌曲侵犯了著作权,经营者将受到法律的责罚。近日,大冶法院对一起音乐会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公正响亮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2万元。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出版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先后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娱乐唱片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等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两家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2021年1月5日,原告工作人员到被告黄石市阳新县某音乐会所对门楼及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经营场所的包厢内,操作点唱设备,点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伤心太平洋》《浪花一朵朵》等案涉歌曲,并对播放情况进行截图或录像,制成光盘后,向大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著作权权利人授权,管理案涉作品,享有案涉作品放映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擅自使用原告管理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被告经营特点及受“新冠”疫情影响,大冶法院遂作出如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