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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汪旸
7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放流20万尾鱼苗。
巡回审判(法院供图)
案情显示,3月1日至4月25日晚,通山县石航村村民郭某钦,在明知富水湖水域正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制的电捕鱼器等工具,在通山县通羊镇石航村富水湖丁家畈至朱家坝河段电鱼。经审讯,郭某钦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放流鱼苗(法院供图)
通山县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在大畈镇界首文化广场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郭某钦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当场认罪悔罪。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钦家属在现场工作人员及当地群众的见证下,向富水湖投放鱼苗20万尾,履行生态修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