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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李忆文、陈永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维修,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要不要赔?谁来赔?赔多少?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这类案件的赔偿定性指明了方向。
2022年7月16日14时30分,被告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上道路中心交通护栏后又与对向车道内的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柳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及交通护栏受损。当日晚,柳某将其驾驶的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保险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对该车辆进行定损,于2022年8月24日向修理厂支付维修费。
事故发生时,柳某正在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其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辆修理期间,柳某的网约车不能进行营运,因此产生停运损失。就车辆停运的赔偿损失问题,双方当事人因协商未果,为维护权益,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某、保险公司向其赔偿37天的停运损失。
庭审时,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原告从事网约车工作,本次事故导致原告的网约车维修确实存在一定的停运损失,但原告现主张的金额过高。
法院经查涉案事实,结合维修结算清单载明的实际维修天数和车辆维修情况,并考虑柳某放任车辆在维修厂停放时间过长的情况,酌情认定柳某的停运天数为20天,停运损失由徐某承担。柳某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主张修理时间为37天,但实际修理的时间未有37天,且柳某未采取措施防止车辆在维修厂停放时间拖延,对停运损失扩大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维持了一审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停运损失是指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的损失,主张赔偿该项损失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认真看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
法官建议,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应及时对车辆维修事宜协商、沟通,确保车辆尽快维修完毕,以减少停运损失天数,避免损失扩大。一方面,肇事司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尽快完成定损,积极主动促成该事故维修及理赔,必要时垫付维修费用;另一方面,受损车辆司机应及时将受损车辆送到正规的4S汽修店进行维修,并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结算维修费用,同时保存好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尽快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必要时提前理赔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