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晚间,江南化工(002226.SZ)公告称,杭州银行(600926.SH)合肥分行在未告知公司及保荐机构的情况下,5月3日直接从募集资金账户扣划了未到期的贷款2.11亿元,认为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约。
然而,5月8日上午,杭州银行董秘徐国民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划款的话,是依据相关借款合同的条款约定扣划的,不可能随意划扣”,他透露,“今天我们也在和上交所沟通,对公司来说,这是一个正常业务的合同纠纷,我们也在考虑要不要出一个澄清公告,作出回应。”
而江南化工董秘王敦福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们正采取一些措施,争取把钱要回来,更多信息还是以公告为准。”
但是,江南化工证代张东升在回应其他媒体时却表示 ,杭州银行扣款是因为控股股东盾安集团发生流动性风险,为防范风险才这样做。
江南化工认为杭州银行严重违约,杭州银行则坚持划扣是有借款合同依据的,对于双方的各执一词,那么,投行和律师界人士怎么看呢?
上海一位投行人士认为,“如果是募集资金,是有监管协议的,券商不批,银行和公司都不能动”,另一位券商人士也赞同上述看法,“银行是无权划扣这个募集资金的”。
不过,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则指出了一种可能性,“如果银行了解到公司的经营的确出现问题,做出提前划扣的行为,可能是依据借款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约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合同法》,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对此,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於炯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考虑到借款人的流动性风险,银行的做法可以理解,但该划扣行为确实是明显的违约和侵权,借款合同通常会规定,假如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贷款。但是即使宣布全部到期,你也要给对方留下必要的合理时间,不能自说自话就直接扣款。”
他进一步指出,“即使公司的经济状况恶化,划扣也并非银行一家自己说了算,也要提供充分的证明,甚至由法院判定依据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