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从科学到技术、从技术到驱动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总的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成果转化存在数量少、规模小、效率低等问题。破解这一难题,我们既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要发挥好政府作用,特别是要增强财税政策的支持和激励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支持和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贴息、信用担保和多元投融资体系,从而营造能充分调动创新主体驱动力的发展环境,实现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提高我国整体科技创新能力。
第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扶持力度。财政投入是大多数科技创新活动的启动器。目前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规模已稳居世界第二,R&D经费投入强度超过欧盟15国平均水平,但与美国、日本等科技强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化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关键要完善投入机制,继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一是保持和增强R&D经费投入的强度,从源头上增强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二是完善现行财政补贴制度和政策,进一步明确财政扶持方向;三是优化财政在科技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个不同阶段的投入比例,合理规划不同阶段的支出规模,提高基础研究的地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重要动力;四是优化财政在不同区域的投入配置差异,适当强化对中西部地区的财税政策倾斜和人才引进政策支持,以缓解区域间财政资源、科技资源配置的供需矛盾。
第二,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监督管理机制。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的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机制,建议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阶段性考核验收,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实行较为统一的项目验收标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量化指标评价体系。要实行综合监管,建立无缝衔接的责任链和联合惩戒的信用网。同时,还要增强财政科技资金监督检查的统筹性,通过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科学监督,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逐步建立科技成果专项项目的阶段性评估机制,促进创新研发,加速科技成果向科技应用转化。
第三,建立健全财政贴息、信用担保体系。综合运用财政政策、税收减免、绩效奖励等方式,激发市场主体的科研能动性。要鼓励地方财政创新,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和科技型企业科创基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合格的投资者按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应用型投资基金,扩展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渠道,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环境;建立科技创新贷款贴息机制,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企业的补贴力度,降低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健全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考虑运用“政府推荐+担保+贷款”“创投+担保+贷款”等模式,缓解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初创型企业增信难题。同时,还可通过财政贴息和信用担保等间接性财政措施,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资金紧缺问题,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金透明度。
第四,强化税收倾斜政策和政策体系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收倾斜政策能直接促进更多的社会资本流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观能动性。除了实行降低企业所得税这一最为直接的税收优惠外,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包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并股权奖励征税环节、延长股权激励纳税期限等多方面内容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同时,税收倾斜政策还应同时将重点放在研发项目上,适当调整税费的抵免和扣除标准,通过多维的税收倾斜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在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转化上的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此外,还要适时完善针对科技成果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实行阶段性成果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成果转化的风险。
还要看到,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缺口较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亦十分必要。除了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个阶段的活动,更好地保障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特别是要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主体,鼓励各个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各环节,通过财政资金和社会风险投资的相互协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作者 曾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