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近日发布关于对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力科技 证券代码:300611)持股5%以上股东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力鼎)的监管函。
广州力鼎于2020年2月21日披露减持计划,广州力鼎持有美力科技10,485,200股,占美力科技总股本的6.0451%,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广州力鼎于202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美力科技股份178.95万股,占美力科技总股本的1.0317%,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超过美力科技总股本的1%,超额减持比例为0.0317%,超额减持金额为46.58万元。另外,广州力鼎于2020年3月16日和3月18日,分别买入美力科技股份3万股和1万股,构成短线交易,短线交易违规金额合计34.1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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