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介绍,围绕设定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许可,《准入决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范:一是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许可的范围,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二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三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此外,《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根据《准入决定》,人民银行牵头制定了《金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管理和监管要求。《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加强资本管理,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同时,对存量企业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稳妥有序推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