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被征收的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办法明确,被征收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办法还规定,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估价师对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这一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