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监管、网络在线监管等方式对以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承揽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信息如实登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其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因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暂停评标资格或移除出专家库等处理,并抄送评标专家单位依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存在串通投标、出借资质或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依规查处,记录不良行为并纳入诚信档案,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个人还应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