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保障范围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通知》将本次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参保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参保的具体情况,按规定对应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等待遇。《通知》规定,全省各地市不再另行出台贯彻意见,以加快发放进度,切实保障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扩大。一方面,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取消60日申领时限要求。另一方面,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自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保生活等其他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失业人员不再享受促就业等相关待遇。
三是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通知》明确,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他相关待遇。
四是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2019年,山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规定,将参保农民工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调整为“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城镇职工相同,参保农民工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规定,对符合衔接条件、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同时,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2020年5月至12月,对不符合衔接条件、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五是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通知》要求,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山西省发改委价格临时补贴提高1倍后的标准发放。为确保特殊时期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地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通知》规定,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以及价格临时补贴,实行简办、快办,让经办服务有温度、更暖心。
目前,山西省各地市已全部实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线下线上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