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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能只为赚快钱、找流量、盲目追求用户体验!监管正对券商金融科技给出新框定
原创:王玉玲
金融科技是近年来券商的发力点,各家路径也大不相同。近几天,一份名为“促进行业金融科技和合规科技发展的指导意见(草案)”在业界讨论声渐起。
据行业人士透露,这一政策(草案)拟以正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属于鼓励支持开展的业务,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严禁开展的业务。此次意见的总体指导原则是:需求引领、技术驱动、风险可控、动态监管。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也召开互联网证券相关会议,提出互联网和金融科技不仅仅是经纪业务领域的服务手段,更是证券公司提高内部治理能力和提升风控能力的必要技术条件。金融科技要兼顾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同时,会上再次强调在与第三方合作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边界,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金融科技要兼顾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近期证券业协会召开的互联网证券相关会议上,监管主要强调了四点内容:
一是证券公司的互联网和金融科技业务,不能盲目对标互联网公司,不能仅仅以赚快钱、找流量、盲目追求用户体验等作为导向,而是要兼顾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是互联网和金融科技在证券公司往往只和经纪业务关联,这一点太狭窄,理论上它应该是证券公司提高内部治理能力和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必须依托的技术条件,这方面也需要加强重视;
三是警惕“软件”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思路,要严格区分业务边界,在交易环节、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环节等,要和第三方有明确界限;
四是目前在和第三方合作中,由于技术条件、商业利益等因素,造成一些容易引起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这方面券商继续加强技术投入。
“我的理解是,监管认为金融科技不能仅从业务盈利角度出发,而应更多考虑如何服务公司的合规风控,帮助防范金融风险。”一位参会人士告诉记者。
另一位参会人士认为,监管强调与第三方的合作过程中的业务边界和安全隐患等问题,是当下对行业影响最大的。“这与此前的第三方开户交易新规是同源的。”该参会人士表示。
与第三方机构严格区分业务边界
监管对于券商和第三方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合规和技术风险高度关注。券商中国此前独家报道《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指导意见》正在行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
针对券商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带来的新增风险,《指导意见》将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边界(含业务边界、信息系统边界、宣传推介边界等)作为重点规范内容。
业务边界方面:
证券公司可以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广告并链接至公司门户网站与客户交易终端等自有网络服务平台,或者采取租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方式在第三方平台上开展网上证券业务。
第三方机构仅可以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发布平台、链接跳转等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业务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包括但不限开立、维护、管理和注销证券公司客户的账户、客户招徕、客户适当性管理、接收客户交易指令等操作。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证券公司从操作层面划清业务边界,通过弹出提示窗口、展示证券公司名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明确了解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业务边界方面:
要求证券公司对网上证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实现自主可控,确保客户交易指令及相关数据在证券公司控制的信息系统内封闭运行。
该《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证券公司不得借助银行、信托、保险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开展网上证券业务。
此外,《指导意见》还将外部合作准入门槛大大提高。
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应当对业务合规、系统稳定、资金安全、数据保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由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是明确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证券公司应委托中证信息等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外部评估,并由其出具外部评估报告;
三是证券公司应当在内部审查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局报备,业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报备程序;
四是证券公司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性及合规性进行持续跟踪;
五是证券公司应当将合作内容纳入公司合规、风控、审计管理范围。
总体来说,监管认为,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补充手段,其本质仍然是金融服务活动,其责任主体仍然是证券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指导意见指出,证券公司是开展网上证券业务的责任主体,应当自主生成并全程管理在第三方平台发布的证券业务相关内容,按照业务合规、系统稳定、资金安全、数据保密的要求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并对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性及合规性进行持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