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治酒驾一样对待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事故高发查处难度大业内人士建议
交警在日常路面执勤执法时,定点开展整治很难发现驾驶人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而且,在查处时对于司机疲劳驾驶的认定有一定难度,很难像测试酒驾一样测试出司机存在“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9日晚8时40分,河南省驻马店汽车运输公司豫Q52298号大型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衡东段1602公里处时,冲过中央隔离带与对向行驶的豫CS6852(豫CU315挂)号半挂车相撞。此次交通事故已造成18人遇难、14人受伤。
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但据媒体报道,今年上半年,出事的大巴车“豫Q52298”曾多次因疲劳驾驶被当地交警部门通报。
无论是在重大交通事故的通报中,还是交管部门的分析报告中,“疲劳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这样的结论都不少见。
6月28日,安徽发生一起危化品运输车碰撞起火并导致路侧民房燃烧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事故。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7月4日在官方微博通报称,肇事货车因刹车不及时追尾碰撞前方违法停车的油罐车,事发时涉嫌违法超载、疲劳驾驶。
河北省交管局在今年2月公布的2017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显示,疲劳驾驶等六种违法行为是引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相关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来看,“酒驾入刑”的积极效果已经显现,建议对危害性堪比酒驾的疲劳驾驶采取同样做法,通过“疲劳驾驶入刑”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规范人们的驾驶行为。
涉事车辆曾被多次点名
据悉,涉事大型客车“豫Q52298”,曾于今年1月30日、4月28日被当地交警曝光。
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官方微博两次对该车辆以“疲劳驾驶”进行通报批评。例如,该官方微博4月28日发布通报批评称,驻马店市汽车运输公司平舆分公司所属车辆豫Q52298多次疲劳驾驶,望公司对该车进行重罚,对驾驶人和车辆承包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疲劳驾驶的危害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有着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有着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车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驾驶人计分规定,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一次扣12分,对驾驶其他车辆的一次扣6分。
此外,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通过动态监控平台,设置疲劳驾驶限值,实时监控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并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尽管有着诸多关于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管理规定,这辆被多次通报的车辆,还是开上了高速公路。
疲劳驾驶查处难度较大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绍兴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张建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执法过程中,对于疲劳驾驶的查处难度一直都比较大。
张建波认为,交警在日常路面执勤执法时,定点开展整治很难发现驾驶人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而且,在查处时对于司机疲劳驾驶的认定有一定难度,很难像测试酒驾一样测试出司机存在“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
张建波介绍,目前支队在对于疲劳驾驶的发现上,主要采取两种手段:
在巡逻方法上,通过路面巡逻和视频巡逻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例如,对发现行驶轨迹异常(S型行驶)、低速行驶等涉嫌疲劳驾驶的车辆,通过警灯警报、喊话器引导其驶离高速公路主线的做法,对疲劳驾驶及时发现和纠正。然而,尽管这种做法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相对辖区每天30多万流量来说,发现率太低,即便发现,并不能仅凭当事人行驶轨迹异常或低速驾驶来判断其疲劳驾驶,因此打击效果甚微。
在技术层面,主要是利用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平台,通过倒查车辆车载GPS和视频监控记录,以此来发现疲劳驾驶这一违法行为。这一做法虽然有着易查处、证据充分的优点,但推行难度较大,目前该平台尚未全部接入到公安交管部门,换言之,数据未全部实时掌握在公安交管部门手中,交管部门需要上门走访客运企业采集数据,企业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着该项工作的推动落实。
张建波直言,相对于客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其他车辆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更加难以查处和取证,而这些车辆的疲劳驾驶行为也高发,特别是货运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非常突出。今年以来,浙江绍兴市高速公路共发生死亡事故起13起,造成15人死亡,涉及疲劳驾驶或涉嫌疲劳驾驶的有7起,其中6起涉及货车。
在不断摸索中,浙江高速交警总队绍兴支队发现,对于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治理,事前预防要比事后惩治效果更好。
一方面,考虑到夏季是疲劳驾驶高发期,无论是长时间疲劳驾驶还是停在高速应急车道休息都有非常大的隐患,所以绍兴支队计划在G15W常台高速章镇出口试点建造停车区,引导夜间长时间驾驶的车辆下高速在停车区休息。并且在停车区增设了淋浴、洗手间等服务设施,并协调好收费站,车辆上下高速进入停车区休息不会重复收费,并计划在有条件的出口推广建造停车区。
另一方面,将存在重点违法、发生严重疲劳驾驶造成事故、严重超速、五次及以上违法未处理等车辆的信息录入到支队的“征信系统”,建立一个“重点车辆”名单,这些车辆在进入绍兴高速路段时就会被收费站或卡口系统发现,民警将着重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
技术难题不应阻碍疲劳驾驶入刑
浙江高速交警总队绍兴支队直属大队民警钱利叠告诉记者,在高速交警勤务中,最难防范的就是疲劳驾驶,特别夏季是疲劳驾驶最为高发的时期。
黄海波指出,疲劳驾驶的危害程度并不比酒驾低,尤其是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事犯罪以来,2011年至2017年,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分别增长49.6%、80.6%的情况下,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一般、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起数均下降,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明显减少。
例如,在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方面: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较大以上交通事故60起,造成217人死亡、91人受伤;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较大以上交通事故51起,造成191人死亡、61人受伤,较“醉驾入刑”前的五年分别下降15.3%、12.1%、33.3%。
与此相比,疲劳驾驶的数据始终居高不下。
例如,2017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显示,与2016年相比,疲劳驾驶同比上升11.5%和27.5%,需要引起驾驶人,特别是职业运输驾驶人的注意。
《中国物流大数据报告·货车司机篇》指出,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车司机疲劳驾驶、超速等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黄海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疲劳驾驶的处罚力度不够,是导致疲劳驾驶这一违法行为始终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要原因。
“试想,如果载客几十人的大型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有疲劳驾驶行为,对于自己、车上乘客、不确定的第三人,都有着巨大的潜在危害。为了遏制这种危害,建议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考虑像酒驾入刑一样,推动疲劳驾驶入刑。”黄海波说。
在黄海波看来,对于疲劳驾驶的认定,可以通过“技术+人力”的方式来实现:一方面,提高相关检测司机疲劳驾驶的技术研究,例如一些车载系统已经具备疲劳驾驶监测技术,交警可以以此辅助自己执法;另一方面,乘客发现司机存在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情况时,可以主动向交警部门举报。
黄海波认为,尽管目前对于疲劳驾驶的认定还存在一定难度,但这些并不是阻碍“疲劳驾驶入刑”的理由,不能因此就不在法律层面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而且,“疲劳驾驶入刑”的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为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