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基本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材料,还应当公示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销售方案等内容。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9日电 杭州发文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据杭州住保房管微信号29日下午消息,近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品房销售现场的公示内容以及代理销售行为作了具体规范。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除了公示基本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在售商品房的基本批建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材料,根据目前摇号工作要求,还应当公示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销售方案等内容。
《通知》明确,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在销售现场设置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公示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在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销售方案;
4.在售商品房地下车位(库)价格承诺书;
5.在售商品房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和物业收费标准及其他影响购房决定的不利因素等;
6.在售商品房项目的现状区位示意图,包括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教育不确定性因素、医疗、交通配套等;
7.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及销控表;
8.在售商品房每套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及是否已售出等情况;
9.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
10. 在销售现场设置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11.在售商品房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屋的证明材料;
12.关于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条件和时间的承诺书;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1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正在执行的政府相关文件;
15.委托代理销售的,应公示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
16.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姓名、照片、上岗证明;
17.房管、物价、工商等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此外,《通知》对商品房的代理销售作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