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地实控人林凯旋遭责令改正 因曾有重大违法行为

2019-08-05 09:53:04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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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8月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林凯旋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显示:2017年12月19日,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君浩)分别与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广东君浩共收购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天地或公司)3,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9%。同月23日,公司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本次收购完成后,广东君浩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林凯旋、林宏润夫妇分别持有广东君浩70%、30%股权,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2月12日,公司公告称,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林凯旋、林宏润夫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林凯旋构成深天地的收购人。

核查发现,林凯旋于2016年2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处罚金20万元;同年7月1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林凯旋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构成了重大违法行为。

林凯旋的上述收购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等内容。改正完成前,受林凯旋支配的股东广东君浩不得行使其持有深天地股份的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责令实际控制人改正,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改正前,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具体如下: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凯旋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林凯旋女士:

2017年12月19日,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君浩)分别与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广东君浩共收购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天地或公司)3,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9%。同月23日,公司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本次收购完成后,广东君浩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林凯旋、林宏润夫妇分别持有广东君浩70%、30%股权,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2月12日,公司公告称,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林凯旋、林宏润夫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构成深天地的收购人。

核查发现,你于2016年2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处罚金20万元;同年7月1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你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构成了重大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收购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等内容。改正完成前,受你支配的股东广东君浩不得行使其持有深天地股份的表决权。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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