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重庆一家企业因偷排含重金属废水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而站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原告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目前该诉讼案件已开庭审理完毕,正等待判决,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1441.6776万元,判决执行后拟实施替代修复。”重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庆肩负着保障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安全、构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历史重任,必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最严厉的手段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安全。 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市之一,重庆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环保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决策部署,构建“1+8”改革配套制度体系,精心选择案例试点,全面完成了改革试点各项规定动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现了预定目标。
重庆结合地处长江上游、较少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在试点适用范围上增加了“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扩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追究赔偿责任范围。在此基础上,本着“丰富案例类型、探索索赔途径、形成震慑效应”原则,重点加大对三峡库区水环境造成损害的工业废水、固体废物案件的损害追责力度。
经过反复论证,重庆市精心选择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4个试点案例,其中1个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索赔,3个采取磋商方式进行索赔。目前诉讼案件已开庭审理完毕并等待判决,3个赔偿磋商案件已经签订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签订了,就必须严格执行到位。”重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这3家企业中,其中一家原址场地污染环境已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另外两家也已选定了替代修复项目,修复工程正在组织实施。“3家企业中有一家在资金极度困难情况下,积极争取其母公司缴纳了赔偿金。可以说,诉讼和磋商的稳妥开展,在全市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为了使试点工作更顺利、更规范,重庆市着力完善“保障有力、途径畅通、技术规范”的制度体系。在全额保障改革试点工作运行经费和制度建设课题经费的基础上,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财政专户,进行专账核算,及时提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组建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咨询服务专家库,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一系列重点、关键环节加强管理,初步形成“1+8”制度体系,“1”即《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同时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咨询服务专家管理办法、磋商办法等8个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
建立环境司法联动机制方面,重庆市出台了系列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高效的联动机制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及执行工作提供了全面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