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 规模不断攀升

2018-04-28 15:57:20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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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可以用摊余成本计量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5个多月后,资管新规于4月27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有五方面明显修改完善,其中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以确保市场稳定,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可以用摊余成本计量。而市场关心的期限匹配的规定没有改动,显示政策制定者打击期限错配、纠正产品短期化趋势的决心。

资管新规正式落地意味着,分散在金融不同子行业的百万亿元规模的资管产品,从此被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监管套利空间被最大程度地消除。

这也标志着,保本保收益、刚性兑付、资金池、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杠杆畸高等资管行业的乱象、怪相将随着资管新规的执行逐渐消失,金融防风险的藩篱越来越牢固。

统一规制 杜绝监管套利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根据央行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资管业务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

具体看,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直言。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资管新规的基础。资管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上述负责人介绍,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例如根据投资性质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

鼓励市值计量

部分资产可摊余成本计量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五方面修改完善,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产品净值化管理、消除多层嵌套、统一杠杆水平和过渡期。

其中,对于市场从业者此前一直关注的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对于市场另一个关注重点期限匹配问题,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并无太大出入,这也意味着,对于此前广泛存在的期限错配问题,政策制定者的打击态度是坚决的。

“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上述负责人指出。

资管新规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过渡期延至2020年底

细则正研究制定

为确保平稳过渡,资管新规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自资管新规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资管新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为了保证统一规制尽快执行,资管新规明确了各部门分工,其中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同时,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同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新规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