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桂林银行。 周潇男 摄
中新网柳州10月30日电 (蒙鸣明 周潇男)广西女子吴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与银行工作人员暗中勾结,伪造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骗取银行贷款2.65亿元。日前,柳州市检察机关对该案相关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23日,唐某及被告人吴某与广西汇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汇轮公司”)法人赵某、原股东黄某签订《公司收购暨股权转协议》。之后,唐某提供抵押物,以吴某、潘某控制下的柳州市勤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勤航公司”)的名义向桂林银行贷款,然后通过勤航公司多次转款至汇轮公司。2010年12月23日,唐某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成为汇轮公司的股东,赵某仍然持股51%,为法定代表人。
2011年12月14日,汇轮公司与桂林银行签订《额度授信合同》,桂林银行授信给汇轮公司项目贷款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1.65亿元,同日,桂林银行与赵某、唐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与唐某、吴某、潘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桂林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佳信置业”)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就汇轮公司贷款1.99亿元(2.65亿元减去6600万元的保证金)提供抵押担保。
事后,吴某假冒汇轮公司股东的名义,指使勤航公司的员工伪造汇轮公司公章,在桂林银行西城支行开设汇轮公司对公账户,并在相关银行承兑协议、贷款支付凭证、出票申请书、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印。同时,指使员工向桂林银行提交伪造的汇轮公司与唐某控制的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称“市政集团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报告》等虚假的贷款证明材料,向桂林银行申请发放2.65亿元贷款。
2012年1月,桂林银行西城支行将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先转进汇轮公司在西城支行开设的账户,随后转入市政集团公司在桂林银行的账户。之后由吴某转入其与潘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为其所用。
吴某等人与时任桂林银行临桂支行行长刘某联系之后,指派勤航公司员工分三次从桂林银行西城支行开取承况汇票,每次额度均为1.65亿元。
经查,吴某将2.65亿元转至其控制的公司后,其中,大约1.4亿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约5700万元用于缴纳上述公司的贷款保证金。剩余用于还归还其个人民间贷款及支付贷款利息和保证金。
检察机关查明,刘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吴某使用汇轮公司贷款及变更银行预留印鉴时提供方便,安排时任业务科科长的廖某、时任业务经理的屈某经办汇轮公司贷款一事。两人明知吴某不是汇轮公司的工商登记法人和股东,提交的《建筑施工合同》内容是虚构的情况下,仍违法发放贷款。期间,刘某明知吴某第三次开1.65亿元承部汇票时私自变更银行预留印鉴是违反规定的,仍然同意发放贷款。
2013年6月,因1.65亿元的银行贷款未能按时归还,桂林银行因此垫付0.99亿元。同年,桂林银行将上述两笔债务转让给广西贵港的两家公司。
2015年6月19日,桂林银行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汇轮公司金融贷款纠纷一事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桂林银行负责处置贷款风险的两名工作人员秦某和廖某隐瞒已将汇轮公司股权转让及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至使汇轮公司败诉,背负2.39亿元债务。
目前,该案已侦办完结,多名涉案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控制,柳州市检察院已就此案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承兑汇票,应该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廖某应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和廖某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