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5日电(王小艳)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越来越多的科技公司开始重视专利研发及相关的保护工作,深挖专利的潜在价值,占据市场主导权。同样,也有不少科技企业在专利技术授权、专利技术使用等方面遭遇了不小的侵权风波。
2017年底来自广东省的谭卫、何章鸿、赖斌三人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滴滴出行”APP的开发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科技)、运营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滴滴出行)、销售商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太平洋)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原告的专利行为。
2018年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谭卫、何章鸿等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披露了滴滴出行APP被诉专利侵权的部分案件细节。三原告认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 ”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而“滴滴出行”APP中“顺风车”应用的整个运作过程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对应,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谭卫、何章鸿等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然而在法院裁定期间,小桔科技认为,广东太平洋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仅仅在网络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费下载,并未实施涉案专利方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其次,本案侵权行为地不在广东。依照法律规定,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完整地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地点,因此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太平洋在其网络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权滴滴出行APP产品,原告将被告广东太平洋列为被告并无不妥。并且被告广东太平洋住所地在广州市,隶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范围内。被告小桔科技主张将该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依据不足,驳回被告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承担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用。
目前该案件的其他审理情况还未公布,记者还将密切关注滴滴出行专利侵权案的后续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