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个新名词“毒驾”进入人们的视野。毒驾具有隐蔽性,却危害更大。整治“毒驾”,涉及禁毒、交管、治安、刑侦等多个职能部门,需部门联动,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守护公共安全。
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怎样强化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记者近日在河北进行了调查。
吸食毒品会严重影响司机判断,影响交通安全
“您好,请您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这个……没……没带……”
河北青县青河西线盘古公园西十字路口处,青县交警一中队队长刘刚和民警马斌、马凯设卡巡查时,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白色长安轿车,引发他们的注意。
“这辆车本来正常行驶,当看到交警设卡后,突然拐进了临近的加油站里。”刘刚说。
值班民警追进加油站后,发现该驾车男子神情恍惚,而且无法出示证件。民警通过其报出的身份证号进行终端核查,发现该男子曾涉嫌吸毒。“我们立即依法对其驾驶车辆进行搜查,当场从车后备箱的一个包里搜出两包麻古和六包冰毒。”刘刚和同事带领该男子进行尿检,确认其涉嫌吸毒。经讯问,违法嫌疑人张某强如实交代了吸毒和携带毒品的违法事实。
近年来,由于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和新型毒品的不断出现,毒驾问题逐渐引起警方关注。据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安全管理支队支队长赵凯介绍,“毒驾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仅在2018年上半年,河北全省就已查获毒驾案件85起。交警在实际的路面执法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给予相关处罚,这就是我们日常所查处的‘毒驾’行为。”
“相关研究表明,司机毒驾时的反应比酒驾还要慢9%。”河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禁吸戒毒支队长齐文件说,司机在吸食冰毒等毒品后,会出现亢奋、幻觉等症状;而在吸食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时,则会出现嗜睡、颓废等症状。毒瘾发作时产生的身体无力、行为异常、意识障碍、人格改变等,会严重影响司机驾车时的判断,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据河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副总队长楼晓坚介绍,截至去年底,全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48225人,在一些毒品猖獗和运输物流发达的地区,毒驾案件呈现多发频发态势。
加强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逢嫌必检、数据联网
打击治理毒驾,相对于小范围的零星出击,部门间的数据联网提升了查处的针对性。
据赵凯介绍,近几年省交警总队与省禁毒总队不断深化协同作战,将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数据与禁毒部门数据库进行联网比对,对3年内有吸毒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未戒除,且具有驾驶资格的,由禁毒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对有上述情形人员申领驾驶证的,一律不予受理。
记者从河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获悉,今年以来,河北省已注销涉毒人员驾驶证1308个,拒绝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125人。
赵凯表示,目前河北的毒驾治理工作,主要分布在两大“战场”——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
“在源头治理方面,除了强化驾驶证的管理,省交警总队还依托源头监管平台,对全省8900余家运输企业、91万驾驶人进行实时比对,一旦发现有吸毒记录的,立即将监管任务下发到基层大队,由民警督促企业进行调整,将其调离驾驶岗位。”赵凯说。
另一大“战场”是路面管控。据楼晓坚介绍,与酒驾相比,毒驾更具有隐蔽性。毒驾者的外部性状有时并不明显,即便有嗜睡、亢奋等性状,但相比酒驾人员的口齿不清、浑身酒气,有时更难以察觉。对此,河北省近两年加大了对各检查(警务)站查处毒驾的执法能力培训。在对毒驾的巡检和各专项行动中,河北的要求是“逢嫌必检”,即对有行车轨迹异常、言语举止异常、反应迟钝或目光呆滞等吸毒特征的,要严格检查;而对皮肤溃烂或手臂有注射针孔等吸毒表现的、群众指认或驾驶人承认的,一律通知或移送禁毒、治安、刑侦等部门。
路面执法中,最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检测结果。“目前用于路面毒驾检测的主要有唾液检测和尿液检测两种方式,用试纸测定,几分钟就可出结果。”齐文件说,“这两种方式优点是相对快速、操作简便,但缺点是通常只能检测驾驶人24小时内是否有吸毒行为。”据介绍,最新的毛发检测可以鉴定驾驶人在3个月至6个月内是否吸过毒,这将成为前两种方式的重要补充。
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检测技术,建立长效机制
记者在基层调查时了解到,目前查获的毒驾案件中,涉及车型除了小型汽车,还有不少货车和牵引车。货车司机毒驾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竟是为了“提神”。
近年来,为了能在高强度的运营作业中精力充沛,获得更多报酬,不少货车司机将毒品“药物化”,反复吸食,以求亢奋。一些毒贩会专门等候在国道、省道停车休息站、加油站、便利店等附近,伺机向货车司机兜售毒品。
对于吸毒被查,一些司机存有侥幸心理,因为“违法成本不高”。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已明确,对于“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200元罚款,并注销驾驶证。
“目前可以处罚毒驾行为的刑法罪名通常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前者的法律构成要件是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肇事不担刑责;而后者则至少要产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状态,才可追究刑事责任。”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敦宁说,“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尚未肇事的毒驾,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以拘留、罚款、注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惩治力度偏弱。”
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东周认为,对于毒驾入刑,社会上的呼声很高。然而,鉴于毒品本身具有多样性,新型毒品频出,而毒品检测的技术手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关毒驾入刑问题需要深入讨论、仔细斟酌,建立一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做到判定清晰、证据充分,罪刑相适应。
“还需深化毒品的源头治理,加强对毒品贩卖新型链条的打击,斩断吸毒来源。”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李建辉说,“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也十分必要,要以年轻人和偏远乡村的人都能‘看得到’的方式,培养公众对于毒驾的抵制意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