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晚,秋林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申请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以保理合同纠纷事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秋林集团名下银行存款3.06亿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目前,秋林集团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三个辅助账户存款余额合计3.03亿元,先后在2月27日和3月5日被司法冻结。
相关存款资金被司法冻结
秋林集团查询后确认,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天眼查显示,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前身为前身是国内老牌空调器家乐飞尔克公司。该公司股东有两个,一个是持股70%的天津蒙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股权最终穿透为自然人毕然和郭玉娜;另外一个是持股30%的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实控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是秋林集团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此次诉讼让两者之间的纠纷浮出水面。去年11月26日,公司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于哈尔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用于监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
今年2月21日至27日期间,秋林集团工作人员与受托管理人相关人员去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18秋林01”募集资金的划款业务和账户明细查询业务,以便按时兑付“16秋林01”和“16秋林02”回售本金及应付利息。
为督促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履行约定,秋林集团与受托管理人多次向华夏银行天津分行邮寄及当面送达书面函件,要求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募集资金划付业务并向公司及受托管理人提供募集资金专户明细日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
秋林集团认为,在相关划款手续齐备合规的情况下,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先后以客户经理不在场、系统故障、需验证公章真伪、质疑经办人身份等理由故意拖延、拒不配合,导致公司和受托管理人无法掌握账户真实情况,“18秋林01”募集资金最终未能按规定在2月27日前划转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
直至3月8日,秋林集团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场所现场拨打“110”报警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员在接受民警问询时才表示,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流向公司在该行开立的其他三个辅助账户,且相关存款账户内资金已被该行请求进行了司法冻结。
秋林集团:公司收到的对账单应系伪造
此外,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于3月8日在营业柜台打印并出具了《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于去年12月6日为“18秋林01”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三笔借方发生额分别为人民币1亿元的转账业务,募集资金专户截至去年12月31日的余额为331.9万元。
蹊跷的是,秋林集团曾于1月7日收到过一份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公地址寄出的对公明细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截至去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03亿元,未包括上述三笔转账记录。
秋林集团认为,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收到的对账单应系伪造,但两份对账单式样及其记载的部分“记账日期、操作员、凭证号、账单摘要”信息高度吻合。
针对“18秋林01”募集资金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支取的情况,受托管理人已于3月11日向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寄送了书面函件,要求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划款的原始凭证材料。
此外,秋林集团认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资金划付和查询余额业务,导致公司“16秋林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在今年2月27日前按时划转,对公司后续债务履约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就相关事宜,已于2月22日向中国银保监会天津分局进行投诉,于2月27日向华夏银行总行监察室进行举报,并于2月28日向公安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