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实名收寄制度保障寄递渠道安全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要点解读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4月11日举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修订新闻发布会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淼说,新修订的《条例》从新疆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明确了地州市邮政监管体制,同时对邮政服务和快递业务发展与安全管理,即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登记制度和收寄物品过机安检制度作了规定,保障寄递渠道的安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寄递渠道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2011年3月25日,新疆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邮政、快递业快速发展,《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更好地与国家上位法相衔接,结合新疆邮政业发展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2012年,新疆14个地州市成立了地州市邮政管理局,其法律地位亟需确立。同时,随着邮政、快递业快速发展,企业数量也由几年前的不足百家增长到目前的2300余家,各类服务、安全问题亟需规范和解决。随着行业快速发展,寄递渠道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寄递安全事件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亟待规范。
体现职权法定促进快递业发展
邓淼介绍说,新修订的《条例》由原《条例》的七章50条增加为八章61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邮政服务、快递服务、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章节。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省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职权法定问题以及与上位法的契合问题。原《条例》仅仅规定了自治区级邮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此次修订增加了地(州、市)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县(市)邮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的邮政业发展规划、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和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着重解决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为快递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机遇、提供了支撑、理顺了关系、破解了难题。将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鼓励建设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等服务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补充完善了一系列快递车辆通行、快递末端投递便利等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制度措施,既解决快递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解决与其他行业和有关领域衔接协调方面的问题。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了加盟企业管理、绿色包装使用、用户信息保护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快递市场秩序,明晰了快递服务规则,理顺法律关系,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和广大用户更加充分地享受制度红利。这些规定和制度设计,将为新疆快递业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完善寄递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保障寄递安全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邓淼指出,邮政、快递服务本身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货分离,这样的特点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能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新修订的《条例》将实践中寄递安全监管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专门增加安全保障专章,对邮政业安全制度进行了优化、实化和细化,构建完善的寄递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着力提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人防、技防和物防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快递服务与信息安全以及寄递渠道安全的监督管理。2015年,新疆自治区成立了物流与寄递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其中包括了邮件快件安全专项组。经过几年来的运行,联合监管机制运行日趋成熟,为确保新疆寄递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条例》修订,将这一机制通过法规形式固化,有利于将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必须按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对难以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要求用户出具有效的安全证明,寄件人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根据国家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禁寄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易燃液体等十九大类,违规寄递此类物品,将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通过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严把收寄安全入口关,严防各类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为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作出贡献。
要对实名收寄实行信息化管理
邮件快件收寄实名登记,是保障寄递安全的有效手段,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除信件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实名收寄制度,寄件人办理寄件业务应当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进行核对、登记。同时,为加强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要对实名收寄实行信息化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对企业配备安检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备、隔离设备等安全生产设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安检设施使用、监控设备规格要求及监控资料保存期限、安全信息使用等作了细化规定,为寄递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近年来,随着个人使用邮政、快递服务的日趋频繁,通过寄递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泄露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对违规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罚,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寄递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法律规定的各项寄递安全措施能否真正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关键还是要确保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对此作了约束性规定,将推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