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有一种有趣的特性,纵然外表光鲜亮丽,如果不将其切开,很难知晓它究竟是好还是坏。助贷机构本应是切开华丽外表,离借款人真实信息最近的人,是借贷双方的桥梁,为何却乱象丛生,爆出了如此多的包装术?
“助贷的这些乱象在几年前就有,只不过那段时期,资金取得的渠道比较单一,大多数都是金融机构或者是小贷公司”,对于助贷乱象,互金评论员毕研广表示。
“但现阶段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无异于放大了这些乱象,取得贷款的渠道多了,助贷的业务火了,难免会出格。助贷最初是为了帮助借款人多渠道寻求借款,但是现在乱象丛生,从一定程度上说,成了帮助借款人‘骗取’贷款。”毕研广接着说道。
至今无名分的助贷,为何乱象频发
虽然助贷的业务火了,但助贷至今并无明确的“名分”和定义。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认为,“对银行来讲,之所以要助贷提供服务,也是希望把一些前置性的信息采集、初步风控,交由助贷机构。”
但谁来为服务付费,什么业务可以外包等仍是一个问题?
141号文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如今部分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变相息费在3%左右,甚至5%,会对借款人倾斜,提供“包装”技巧,以获得不菲收益。另外,也有的助贷机构挪用或欺诈借款人款项。
如何根治乱象?有专家建议建立白名单制度
对于助贷参与“包装”,银行如何防范?陈文认为,银行很难作为,很难有一种有力的规范或防范“手段”。记者注意到,2019年1月9日,浙江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浙银保监便函〔2019〕9号),提出辖区内城商行与民营银行不得外包核心风控环节,同时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客户。
“但在这个过程中,助贷机构存在很强的道德风险。像141号文强调不能把核心风控外包,这意味银行必须强化它自身对借款人的尽调及风险把握水平。但这一点又与降低银行在这一块投入,即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的出发点存在一定的矛盾。”陈文既指出了“助贷问题”的矛盾所在,同时他也给出了自己的解决之道,助贷机构的“持牌化”或“白名单”制度。
“在规范助贷行业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助贷机构所谓的‘持牌化’发展或者银保监会确定一个标准,各大银行据此确定一个‘白名单’制度。这个‘白名单’制度,由银行业协会或中互金协会定期公布,提高助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同时,让助贷机构通过这种准持牌或类持牌,形成一个‘牌照租金’,助贷机构因此可能会看重长期收益,而自律规范。”
“如果发现助贷机构进行材料造假等,可以吊销助贷资质。否则助贷机构没有任何准入门槛,今天通过这个壳公司,给某家机构服务,造一些假,赚了一笔钱,如果被发现,把这个助贷公司吊销,同样一批人,他可以再换个壳,继续给甚至是原来的资金方提供服务,这很难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陈文总结了自己开出的“药方”。
是否应出台相关指引,明确助贷业务边界
不同于陈文“银行很难有作为”观点,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为了规范助贷业务,发挥其正面作用,一方面应该出台相关指引,明确业务边界,使得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可以有所依循,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持牌机构,作为借贷业务的最终风险承担者,需要对业务全流程的风险和合规把控。
某地互金协会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关于助贷的监管,还有一种声音,即助贷不是放贷、助贷不需要出台细则,未来只需要要求有助贷业务的机构(或关联方)必须持有融资担保或商业保理牌照即可。
“我认为还是需要出台相应的细则”,互金评论员毕研广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助贷机构虽然不是放贷机构,但是助贷业务镶嵌在借款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也是业务的一部分。助贷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的撮合服务,以及帮助借款人获取借款的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用,都必须明细化、阳光化。只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才能够让助贷这个行业更加清晰,也能够让助贷业务更顺利进行。”
对此,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也表示,助贷机构主要服务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并且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助贷行业陆续暴露出资金方核心风控外包、资金方异化为纯放贷资金提供方、助贷机构不持牌却胜似持牌,以及暴力催收、高利贷等问题,这些问题均亟须监管层出台统一的监管政策进行规范,需要从根本上清理整顿,并不是持有融资担保牌照就可以解决的。
从目前来看,张叶霞认为助贷业务的发展前景仍很广阔。持“看涨”观点的还包括于百程。他告诉记者,助贷机构的存在,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获取消费金融资产、扩大客群,提升互联网经营环境下服务长尾人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