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迎严监管态势。
“造假扭曲市场价格信号,让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失灵,直接侵害投资者权益。”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证监会原主席、银监会原主席尚福林近日在一次公开论坛上,对财务造假发表观点。他表示,失信行为具有“一人失信,全体受罚”的特点,个别企业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全行业融资难度加大、成本上升,推高整个社会的运转成本。
此前,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已连续多次点名造假、欺诈,并提出明确要求,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预计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升级。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财务造假的常规动机主要有三类,一是应对经营风险,二是应对股权质押爆仓风险,三是为了躲避ST。不过,也有部分上市公司造假案当中,当事人动机特殊。其中,香溢融通(600830.SH)造假案,就是源自公司部分高管的牟取不正当业绩奖励动机。公司近期已经收到相关处罚事先告知。
多种业务“打掩护”
香溢融通1994年2月上市,是宁波最早的一批上市公司之一,主营范围有典当、担保、融资租赁、财富管理、贸易等。
该公司特殊的经营业务,也为其2015年开始的财务造假提供了便利。2015年12月,为完成香溢融通董事会对下属事业部的利润考核指标,提高管理层薪酬,时任公司总经理邱樟海,决策转让子公司香溢投资持有的东海瑞京-瑞龙7号资管计划(下称“瑞龙7号”)和子公司香溢金联持有的君证投资1号资管计划(下称“君证1号”)产品份额的收益权共1.03亿元。
同时,子公司香溢担保与两个产品的受让方分别签订《担保服务合同》,并约定,产品到期清算后,若实际收益低于上述各自收益权转让款加年化12%的收益,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和香溢融通补足。
不过,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香溢投资和香溢金联于2015年违规确认投资收益1.03亿元。
2016年,前述两项资管产品到期清算。结果,产品实际收益低于收益权转让价款和年化收益,触发了香溢融通对产品受让方的收益补足义务。
于是,香溢融通通过与“瑞龙7号”受让方指定的“过桥”公司,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3550万元融资租赁款形式,完成收益款差额补足。
又通过虚构投资项目,以虚假投资有限合伙份额2606万元的方式,向“君证1号”受让方制定公司划款完成收益款差额补足。
记者了解到,香溢融通与交易对手方,明面上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但私下对转让行为进行担保,对不应确认的转让收益进行确认。在年审会计师和证券交易所的问询下,公司管理层与交易对手方串通,组成攻守同盟,联合隐瞒担保事项的存在,担保合同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抽屉协议”。
该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投资收益实施财务造假,致使公司2015年利润虚增、2016年利润虚减。公司2015年虚增净利润7758万元,占2015年披露净利润的50%,2016年虚减净利润2928万元,占2016年披露净利润的25%。
财务造假将迎重拳
由于内外串通造假手法隐蔽,香溢融通财务造假行为,直到2018年底,该公司董事会换届内部进行审计时才被发现,并报告证监会。前后持续时间近3年,在此期间,该公司在虚构的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的掩护下,多次转出资金补偿对手方损失。
2019年1月,证监会对香溢融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证监会拟对香溢融通作出处罚,对此财务造假的主要组织者和决策者邱樟海等人分别处以罚款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财务造假,证监会一直态度坚决,认为其“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毒瘤”。
近日公布的“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也将三大财务造假案列入其中。即,抚顺特钢财务造假案、盈方微财务造假案、新绿股份财务造假案。
抚顺特钢财务造假案是一起国有上市企业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2010年至2017年9月,顺特钢滥用特殊钢原料投炉废料可作普通钢原料的特点,伪造“返回钢”入库凭证虚增库存,虚增利润约19亿元。2019年5月,抚顺特钢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季报被行政处罚。
盈方微财务造假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利用境外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盈方微以在境外开展数据中心业务为名,在不具备业务开展条件、不能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2015年度利润2300余万元。
新绿股份财务造假案是一起新三板公司为了兑现挂牌前的业绩对赌承诺连续造假的典型案件。新绿股份,从2013年至2015年账外设账、虚开发票,有组织实施财务造假,累计虚增收入9.3亿元,虚增利润1.4亿元。可以看到,超越企业盈利能力的业绩对赌不但容易形成资产泡沫,而且可能引发舞弊动机。
近期,证监会表态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新《证券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预计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升级。
补足商业信用短板
如尚福林所称,资本市场现存短板,主要是商业信用不足。所以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把信用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进。
一方面,要进一步凸显“公开”原则在“三公原则”中的首要地位。公开透明是市场发展的生命力所在。上市公司和大股东首先要讲诚信,这是获得投资者信任的基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事先揭示风险,有利于市场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定价,有利于价值投资与风险市场划分。
“要将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作为资本市场信用建设的前提基础,不断完善基础性制度,夯实信用基础。”尚福林称。
另一方面,要强化失信惩戒,维护市场交易公平环境。商业信用需要不断培育,同时也要看到,商业信用不会自然形成,需要靠市场和行政约束不断提升。
尚福林提出,要不断完善全方位信用监测评估体系,真正建立基于信用的市场化优胜劣汰机制。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对交易环节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