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日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请他们结合《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我们知道疫情不仅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学习和生活。比如有一些线下的培训到现在难以进行,有一些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产生了大额费用。再比如一些群众没有办法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等等,这些都会产生一些民事纠纷。请问这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二)如何回应这些民生需求?有哪些具体的措施?谢谢。
刘贵祥:谢谢您的提问。刚才您说到了,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也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包括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一些民事类的合同履行也受到了影响。为此,指导意见(二)主要针对教育、医疗等方面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教育培训合同。大家都知道,现在家长都特别重视孩子教育,除了正常的学校的教育之外,一般的都给孩子报了各种培训班,像高考的补习班,艺考班,还有幼儿园幼小衔接班等。许多家长在疫情发生之前可能就与培训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培训合同,缴纳了相应的培训费。当突如其来的疫情发生之后,培训合同还能不能履行下去,培训还能不能往下进行,就可能发生纠纷。对这种情况,我们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一个培训合同签订之后,即使它不能通过线下面对面的培训,但是可以替代性的通过线上培训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对一些特殊的培训班通过线上培训,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比如艺术类培训,有的必须面对面的进行培训,进行线上培训就难以达到培训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对于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我们要支持。对于请求退还已经预缴的培训费或者定金等等,人民法院也要支持。
第二,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指导意见二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门规定。大家都知道,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他的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非常慷慨,毫不吝啬,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就用上了,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他的年龄和他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这里我多说一句,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作用,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我们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所以指导意见二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实际整个考量的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三,关于医疗保险的合同纠纷,这也是和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医疗保险合同在我们这个指导意见中主要涉及到了三个点:一,一般签订医疗保险合同时都约定了具体的定点医院看病,但是当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出来以后,有的医院无法正常接诊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被保险人看病的医院与合同定点医院不一致的问题,保险公司还应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理赔金呢?我们的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很明确,应当支付。二,新冠肺炎疫情是谁都没有办法预料的,因此有的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范围中不包括这个病,得了这个病,被保险人是不是可以根据重大疾病险等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主张理赔权利呢?我们在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要支持这样的请求。三,针对在疫情期间许多保险公司出于社会责任,推出了一些赠与保险合同的活动,包括向医疗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等群体赠与保险合同。对此,我们也明确,支持被保险人依据赠与的保险合同、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