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破冰。
以深圳为起点,如何走好第一步,消除各界对于“个人欠债不用还”的疑虑尤为重要;深圳之后,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未出,深圳模式能否复制到其他地区尚需探讨;与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等较为成熟的模式相比,我国的制度配套还有哪些留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迎来前所未有的契机,与之而来的讨论争议也不少。个人破产如何实现有限制的“免除债务”,又能有机会“重新做人”备受瞩目。
个人不用还债了?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呢?《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对于个人破产的金额下限也有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不用还债了呢?
《征求意见稿》指出,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关于个人破产,很多人会关注这是否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侵犯。其实我觉得不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广群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会加强债权人对于放款借钱的审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让他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分析称,个人破产制度设计首先可以保护债权人。黄亚英表示:“‘个人破产’,首先它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把所有的资产都给你搜出来,都给你拿来清算,保护债权人。”
《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债务人将在“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方面受到限制。不过,债务人破产后并非“一无所有”。《征求意见稿》明确,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属于豁免财产。
为什么是深圳?
个人破产制度千呼万唤,为什么先是深圳?实际上,这与深圳的商业环境不无关系。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企业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刚刚落幕的两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其中合同编明确了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保护个人工商户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与合同编相辅相成的意义: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曹启阳指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我们今天的商业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制度缺乏时就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
除了民法典的出台,深圳作为我国经济特区,还具有独到的制度优势。去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工作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全国推广还差什么?
实际上,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国内个人破产在制度与实操层面还缺制度配套。具体来看,个人信用体系就是一项短板。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仅仅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体系仍然有欠缺,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仍然残缺不全。在这种信用体系状况下,推出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和秩序形成强大的冲击。
个人破产生效后并不是完全注销掉所有的债务,也不是完全不用归还债务,对一些债务仍然具有偿还责任和义务,因此,在个人破产法中应明确个人破产后仍然需要清偿哪些债务,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清偿债务,这都需要进一步进行论证。
“限制消费也有怎么执行的问题。坐飞机如果被限制消费的话,那确实买不了飞机票,但是其他很多情况,监督很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比如说用现金或者用别人的卡来消费就容易规避监管。(记者 :陶凤 常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