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苏州创投”)在持有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息”,股票代码000555)的股份比例累计权益变动幅度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关注到,2014年12月25日前,中新苏州创投持有神州信息股票5295.65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8%。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因神州信息多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中新苏州创投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了1.19%。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中新苏州创投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累计减持神州信息3814.95万股,占神州信息总股份的4.38%。上述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事项导致中新苏州创投持有神州信息的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57%。中新苏州创投于2019年5月17日累计权益变动幅度已达到5%,但直至2019年7月9日才对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进行了披露。
中新苏州创投在股份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新苏州创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新苏州创投是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禾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元禾控股的大股东是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关注到,2014年12月25日前,你公司持有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息,股票代码000555)股票52,956,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8%。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因神州信息多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你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了1.19%。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累计减持神州信息38,149,510股,占神州信息总股份的4.38%。上述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事项导致你公司持有神州信息的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57%。你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累计权益变动幅度已达到5%,但直至2019年7月9日才对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进行了披露。
你公司在股份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