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通知》指出,昆明市主城中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政府指导、银行监管、专户专款的原则进行监管,以保障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体系。《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在预售金的使用方面,《通知》明确,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预售资金中提取5%的办公和管理支出。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视情节轻重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功能,暂停办理项目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是未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的;二是未按规定及时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三是指使按揭银行或者协同按揭银行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划入非资金监管账户的;四是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五是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退还购房人的;六是因公司经营问题导致所开发项目(含分期开发)出现1次以上延期交房的;七是发生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八是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批量性群众投诉的;九是其他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隐瞒、虚构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套取或者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规定处理并记入建筑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