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8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 年 6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3 年 6 月 8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801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66,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463%。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419,765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2,50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2%,同意票超过
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3,012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2,5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5,422,265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1%,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5,512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5,422,265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1%,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5,512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5,419,765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2,50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2%,同意票超过
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3,012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2,5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5,419,765 股,反对 104,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2%,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3,012 股,反对 104,2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5,422,265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1%,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5,512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0
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先生为本次关联交易对方福建省南平嘉联化
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兄弟姐妹;公司董事长许文显先生同时担任本次
关联交易对方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卢元健先生及其夫人王延安女士、许文显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 2,941,212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837,012 股,反对 104,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572%,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3,012 股,反对 104,2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5,419,765 股,反对 104,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2%,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3,012 股,反对 104,2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5,419,765 股,反对 104,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2%,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3,012 股,反对 104,2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5,422,265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1%,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5,512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5,422,265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1%,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7,512 股,反对 101,7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