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东控股合资券商的限制已经放宽

2018-05-08 15:19:2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境外股东控股合资券商的限制已经放宽,这意味着国内证券市场正在一步一步向海外的金融机构敞开大门。

但近年来监管层所提倡的开放一直都是双向开放,在迎接海外金融机构入场的同时,监管层也十分鼓励券商走出去,形成国际影响力。

事实上,首家券商“走出去”已经要追溯至1993年前后,数十年以来,境内券商奔赴海外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

根据证监会2017年末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境内有31家证券公司,在海外收购的机构数量不超过30家,与此同时,这些券商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已经超过百家,规模庞大。

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券商开始立足海外市场,但机构数量迅速膨胀的同时各种乱象也随之产生。

这种背景下,证监会在5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该文件整合现有规则,统一准入条件,立足从严监管,适当提高要求,可谓是有条件地支持券商合“走出去”。

海外“野蛮生长”

境内券商涉足海外市场的时间比市场现象的要早许多。1993年上海万国证券收购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随后1995年君安证券也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

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从目前来看,境内券商境外业务的主战场仍是香港市场。前述31家券商超过百家的分支机构中有8成以上的分支机构设立在香港。

“选择文化、制度、金融市场发展都较为国际化的香港作为起点,能够使券商更好地适应全球市场,将投行、经纪、资产管理等核心业务与内地业务平台相结合。”华东一家中小券商相关负责人坦言。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香港内地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搭建,港交所改革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潮涌,包括CDR制度以及沪伦通等制度将要相继落地,在香港甚至是在境外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已经成为了诸多券商的必选题。

申万宏源研究所非银分析师胡翔也称,国内券商的香港业务经营情况大体能够说明境外业务的经营情况。目前,中信、海通、国泰君安等为代表的大型券商的境外业务的贡献日益显著。

与此同时,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券商在香港的布局不断扩大,很多券商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已经从原有单一子公司逐渐发展成金融控股集团。

以国泰君安为例,公司通过所控股的国泰君安国际以及子公司,主要在香港从事包括证券、期货及外汇买卖经纪业务、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服务、资产管理、贷款及融资业务、投资等相关持牌业务,旗下包括国泰君安(香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外汇有限公司等11家子公司,彼此风险隔离。

“可以发现,与境内不一样的是,一些券商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并没有集中在券商业务本身,信贷、咨询业务都有所涉及,这已经和一些机构最开始设立海外机构的初衷发生了背离。”华南地区一家大型券商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除了新设立机构外,对于券商来说通过并购方式获取境外机构也是一种选择。近年来,中信证券收购里昂证券,光大证券拿下新鸿基证券都是此中代表。但通过并购进行扩张的缺点也十分明显。

一位光大证券非银机构分析师便指出:“首先,融合方面会有障碍,例如,对新团队的管理难度、新团队的人员稳定性、原有业务持续经营的稳定性;此外,经营方面存在风险,对原有业务调整后是否影响公司短期业绩、持续经营后能否实现既定战略目标等不确定性。”

可以说,就目前来看,券商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可谓是野蛮式生长,一些机构所暴露的风险并不可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5月4日新闻发布会上也指出,目前券商海外分支机构面临三大乱象,分别是:部分机构下设机构较多,层级较多,内部架构不清晰,管控不到位;其次是部分机构将业务拓展至非金融业务领域,有的还返程境内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母公司同质或相似的业务;另外,还有券商对境外机构的管控不足,存在风险隐患。

三大要求设定出海门槛

基于上述的情况,证监会下定决心要管控目前证券公司海外机构无序扩张的局面。

根据记者梳理,在此之前,证监会分别在2008年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另外在2009年、2011年相继发布《关于内地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和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内地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和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上述文件明确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条件及程序。

但从目前券商境外机构运行的情况来看,相关文件并没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因此,《管理办法》出台意味着监管层想要彻底梳理清楚券商出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种种情形。

证监会此次首先设置了财务门槛,即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根据记者梳理目前满足这一条件的券商仅有52家,不到全部券商数量的50%。其次,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需要持续经营满两年,也就是说新设立券商暂时无缘在海外扩张机会。

第三点,证监会要求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如有)持续符合规定,且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券商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证监会还在《管理办法》中提出了类似负面清单的九项要求。

这其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的经营机构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的经营机构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和金融相关业务,除开展上述业务确有需要外,专业子公司不得再设立机构”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经营放债或类似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子公司,且放债规模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等负面清单的内容都精确指向了目前券商海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问题。

“《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清晰且全面,券商海外分支机构野蛮生长的阶段过去了,对于境内券商来说,在海外仍将会面临证监会设置的紧箍咒。”一位国泰君安国际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但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此次发布《管理办法》的主基调仍是鼓励机构“走出去”,但前提是要满足证监会设定的监管要求。

责任编辑:ERM523